檢方調查,兩人原為男女朋友,2018年投宿中西區摩鐵,黃未經女方同意,趁性行為時持手機偷拍女方閉眼暴露胸部、陰部的裸照。同年3月將裸照張貼在臉書上,供人觀覽。隔年黃男又在女方住所,趁女方熟睡,竊錄對她顏射的猥褻影片,也上傳影片至臉書帳戶公開直播,隨後上傳臉書另個帳戶,供人觀覽。女方去年分手後經友人手機查看其臉書兩帳戶,發現上述猥褻影片,精神受創。
女方表示,她得知後幾乎崩潰,求助精神科醫師,病情加劇。黃坦承犯行,事後刪除相關影像。台南地院審酌,黃未徵得女方同意,竊錄其身體隱私部位,且將公然猥褻行及影像在臉書平台上直播,又將竊攝、竊錄照片、影片上傳臉書平台供不特定人連結點選觀覽,嚴重侵害其個人隱私,對女方身心造成極為嚴重傷害,破壞社會秩序、善良風俗,迄今也未能與女方達成和解,行為相當惡劣。
台南地院認黃犯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罪、兩罪,各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又犯播送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罪,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應執行1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