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8年12月底,林男任職的公司要在屏東縣辦活動,他和任職同公司的女友均為工作人員,並提前1天入住民宿,女友另邀請仍是學生的好友A女和B女參與活動,一同住在民宿3樓。
當天深夜,A女及B女因酒醉或疲累之故,先後在同房不同床就寢,林男女友沐浴後亦與A女同床。但林男竟於熄燈後,先趁A女熟睡,涉嫌親吻她頭、臉部,隨後並指姦得逞。
案發過程B女尚未熟睡,目睹A女被親吻沒有反應,林男轉而親吻她,因害怕佯裝無反應。結果林男又轉頭染指A女,B女此時出聲表示欲喝水,竟被他指姦、性交,並將精液射在她腹部。
林男應訊辯稱對2名女被害人的性行為,均經過對方點頭或默許,否認犯行。不過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林男侵犯兩女時,睡在隔壁床的女友見狀,突然拍打床舖欲制止未果,就用棉被蓋住頭衝出去外面,林男跟著出去,大概過了10分鐘,林男又進房鎖門,要求B女幫忙口交被拒後,未戴保險套霸王硬上弓,因此認定林男有罪,並維持原審判決,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鏡週刊關心您,再給自己一次機會:安心專線:1925(24小時)/生命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