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男與Y女曾是同居男女朋友,育有一女,但兩人感情惡化,2018年3月協議分手,但4月他竟然跑回住處,性侵Y女得逞,此案兩人達成和解,但Y女向法院申請暫時保護令,法官裁定C男得不得騷擾前女友。
詎料,當年9月,因Y女的兩名子女生病住院,C男前來探視,並藉口幫忙照顧孩子,趁機接近,到了凌晨,C男露出猙獰臉孔,在病房內性侵前女友得逞,Y女立刻報警,並驗傷採證。
二審時,Y女俱狀表示絕不願和解,她說:「C男仍未悔改、故技重施,再次對我為強制性交行為,強制性交行為發生後,我因此身心再次嚴重受有影響,並致精神疾病症狀趨嚴重,受創甚大,況且,我曾就先前的案件與他和解,但他迄今仍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他又再次對我為強制性交行為,天理難容」。
Y女強調:「C男行為嚴重侵害我的身體、健康、名譽、隱私及貞操等,我承受巨大痛苦迄今,仍無法抹滅,故我並無與C男和解的意願」;因此,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依強制性交罪,判處C男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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