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2002年翁茂鍾為還貸款及因應赴中國投資失利,與股市名人張世傑及蔡漢凱聯手,以「公司派」之姿,透過佳和集團的怡茂投資等14家相關公司與上百人頭,搭配張世傑在媒電散布利多消息,將翁的佳和實業公司股票2萬7,096張,由2002年6月27日的每股4.04元低價,抬至2002年7月23日的每股6.2 元,一個月內漲5成,獲取不法所得4,199萬餘元。
翁茂鍾2002年炒股獲利後,2003年再與張世傑等人合作,2003年12月30日至隔年2月12日,故技重施,利用佳和實業公司關聯戶,在市場上總計賣出佳和公司股票1萬9,885張,套取市場資金1億848萬餘元,獲取不法所得2,436萬餘元。
翁茂鍾與張世傑第一次合作炒股時,匯款付了張世傑及蔡漢凱2,219萬元費用,雙方第2次合作炒股時其,張世傑與蔡漢凱共分到1,494萬餘元,翁茂鍾為了將支付張世傑等人的費用報帳,由張世傑等人的相關公司以「顧問費」名義開統一發票核銷,翁茂鍾因此罪加一等,除了《證券交易法》,另涉及《商業會計法》。
2009年此案由台中地檢署起訴,台中地方法院收案後,認為無權管轄,移轉給台北地院審理,一、二審都判翁茂鍾及張世傑有罪,2011年高院審理認為,翁茂鍾已在一審認罪,針對翁的2次炒股,各判他1年及10個月,不實發票報帳則判4個月,加上他商用減刑條例,刑度減半後,三罪分別為6個月、5個月及2個月,合併刑期為1年,雖然不得易科罰金,但屬於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翁在二審的刑度比一審的1年1個月少了1個月,翁放棄上訴而確定,張世傑上訴到最高法院後遭判1年11個月確定,蔡漢凱則潛逃中國遭通緝,全案由台南地檢署執行,翁因符合易服社會勞動規定而免入獄,在2011年由台南地檢署傳喚翁到案執行,翁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免入獄,如今被查出服社會勞動涉造假,將面臨入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