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指出,在去年3月間,陳男不滿韓女去實習打工時認識另名男子,懷疑被劈腿要求分手,事後陳男就以簡訊「走著瞧」「自己想不開或出事,將第一個找她」等字眼恐嚇韓女,還怒稱要她等著他的復仇,讓陳女心生恐懼尋求保護報警。
警方調查,陳男以臉書假帳號,在韓女就讀的學校社團、打工餐廳的粉絲專頁,撰文留下千字文指責韓女劈腿,酸她現任男友被她戴綠帽、交往時間重疊,更在文中暗喻她是「公車」,在去年5月間讓韓女發現後,決定報警提告到底。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陳男已經成年,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有所份際,結果卻因為情感糾葛做出不恰當的行為,離譜的是還張貼韓女相片,該則貼文已經造成被害人韓女名譽受損,更發送帶有恐嚇意味的文字簡訊給她,一審認定陳男恐嚇罪、違反個資法確立,合併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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