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凌晨4時許,王男在蘆洲區三民路某卡拉OK外,看見女子醉倒騎樓,便假意幫忙攔計程車,帶女子前往旅館休息,不料2人抵達旅館後,王男卻立即露出真面目,命令女子把衣服脫光。
女子被嚇得酒醒,試圖抵抗,卻遭王男揮拳毆打臉頰、胸口,還被扯髮壓制,王男更得寸進尺,不顧女子意願性侵,之後見女子作勢逃跑,又將她拖入浴室,用蓮蓬頭暴打一頓,再開啟水龍頭沖洗女子身上血跡,以此湮滅證據。
被害女子傷痕累累,擔心王男繼續施暴,她恐怕無法負擔,因此趁王男不注意時,赤裸衝出房間,向旅館清潔人員大聲呼救後,再從旅館2樓往下跳,衝進旁邊店家求救,店員見狀連忙替她報警,拿衣物幫她遮掩,女子這才順利逃脫魔掌。
警員接獲報案,趕抵現場逮捕王男,王男卻否認所有指控,但因驗傷報告佐證,加上女子指證歷歷,他才在被起訴後改口認罪,表示自己很後悔,但稱收入微薄,還要扶養2名在學的孩子,他也沒用凶器傷害女子,請求法院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但新北地院認為,王男只為滿足性慾,就性侵並毆打素不相識的女子,犯罪手法非常暴力,造成女子身心靈嚴重傷害,犯行一點都不值得同情,此外,王男還有傷害及妨害公務前科,素行不佳,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他6年2月徒刑,另依傷害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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