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繼承人的權益,除非拋棄繼承,否則繼承人必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不用像過去概括繼承,必須終身承擔一切責任,由於我國民法繼承編從民國19年公布施行,繼承人常因不知被繼承人的遺產規模,尤其是債務部分,導致不少糾紛發生,修法聲浪不斷。
立法院12年前修法,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過去傳統的父債子還觀念,法務部修正民法繼承編後已不適用。原來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簡單來說,就是繼承人繼承多少遺產,只要拿這些遺產償還債務即可。
繼承人需在知悉繼承開始之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保障最大權益,律師施宣旭進一步表示,依現行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依規定必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公告並命債權人限期陳報債權,沒陳報債權的債主就只能看遺產還剩多少,才能決定拿多少,父債子償不再成為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