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刑法公共危險罪係處罰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者,而「安全駕駛」因個人體質、酒量而有所差異,因此,法律規定,體內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mg/L),不管是否肇事,都被認定無法安全駕駛而必須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至於未達0.25,但超過法律規定0.15下限的肇事者,是否因喝酒而「不能安全駕駛」,還是視為一般的車禍糾紛,警政署頒佈一套內規,讓基層警員有所依循。根據這套內規,酒測值達0.15 mg/L以上、未滿0.24 mg/L,員警必須針對肇事者做「測試觀察記錄表」,亦即要求肇事者「來回走直線」、「金雞獨立」「劃同心圓」,如果通過,則改為函送偵辦,不必隨案移送。
對此,高雄地檢署表示,如果沒有肇事,駕駛人被查獲體內酒精濃度在0.15到0.24毫克之間,只有行政處罰,開單告發,罰款而已;但丁允恭有肇事,雖然通過「測試觀測記錄表」,不必隨案移送,但不代表他沒有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後續檢方仍會針對警方函送內容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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