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2日中午,周姓男子從台中火車站搭自強號列車北上,坐在6車32號靠走道位時,見鄰座是名正妹,一時衝動在列車行經豐原至苗栗站時,公然掏出生殖器,不斷用手搓弄,企圖吸引正妹注意。
女子見狀感到一陣反胃,因擔心對方意圖不軌,一等到列車停靠苗栗時,隨即下車報警。警方循線找到周男,他表示因為褲子太緊,才掏出生殖器搓弄止癢,並解釋先前他在其他地方也曾因用手止癢被當作變態。
檢方調閱火車車廂內的監視器畫面及女子的證詞,認定周男行為不當,依違反公然猥褻罪起訴,法官認為周男先前已有1次的公然猥褻前科,現又故計重施,嚴重影響社會善良風俗,造成被害人的身心不適與恐懼,且犯後態度不佳,公然猥褻罪判周男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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