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表示,案件發生後,她由醫院社工協助,在當年12月底向台北市婦幼隊報案,並由士林分局協助進行偵查,不過士林分局卻在案發後的一個半月,才前往案發現場勘查,甚至未封鎖犯罪現場。
更離譜的是,警方的調查報告不但未記載勘查的詳細時間,所擷取的監視器畫面,也未附上案發當時葉、郭2人,將她強行帶入豪宅,以及2人施以性侵的情形,反而只有事後3人乘坐計程車離去的畫面,加上幾張現場的空景照片,報告未見完善。
A女指出,士林地檢署開庭後,雖由檢察事務官勘驗當時豪宅內的監視器畫面,卻未傳喚她詢問相關內容,最後竟以這份不完整的調查報告,加上沒見到當事人「大聲呼救」,事後還「收受酬勞」為由,認為3人是合意性交,就將被告不起訴。檢警消極的偵查作為令她氣憤不已,於是申請再議。
高檢署認為,檢警的做法有諸多不合邏輯之處,有違《刑事訴訟法》,且罔顧讓被告觀看犯罪影片陳述事實之權利,也不顧她持有醫院開出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屬「典型被性侵反應」之證明,認定地檢署和警方有偵查瑕疵,將案件發回續行偵查,最終2人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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