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5 15:52 臺北時間

與醉女共乘藉機指侵 運將指證色狼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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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高等法院今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利用共乘機會,指侵醉女的林姓男子3年徒刑。(資料照)
高等法院今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利用共乘機會,指侵醉女的林姓男子3年徒刑。(資料照)
2019年11月清晨,林姓男子見Y姓女子喝醉,搭乘計程車準備回新莊住處,他表示住在三重順路,欲與Y女共乘,獲得同意後,途中見Y女熟睡,竟然在後座親吻、指侵得逞。Y女不甘受辱,事後報警逮捕林男,庭訊時他辯稱僅在對方意識清醒時親吻她,但見義勇為的運將證稱,聽到Y女大喊:「不要弄我」,讓林男無法狡賴,全案上訴二審,高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徒刑3年。
判決書指出,2019年11月14日清晨5點多,Y女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某商圈KTV叫車,而林男見她上車時步履蹣跚,顯然喝醉,於是起了歹念,上前攙扶、搭訕,得知Y女住在三重,與其新莊住處同方向,即提議共乘,並獲對方同意。
上車後,Y女立刻熟睡,還打呼,林男見有機可乘,伸手摟抱被害人,並多次親吻臉部、嘴唇,他越來越大膽,見Y女穿著迷你裙,竟伸手指侵,而Y女被弄疼,驚醒大喊:「好痛,不要弄我」!但隨即不勝酒力,又昏昏睡去,而林男又再度伸手指侵。
到了三重Y女住處,Y女叫不醒,於是林男要求司機將兩人載到他新莊住處,運將不肯,雙方發生爭執,這時Y女驚醒,立刻付錢下車,她斷斷續續的記憶中,感覺遭性侵,於是在家人陪同下報警,並採取檢體蒐證。
警方逮捕林男,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一審判決三年兩月,林男不服上訴,合議庭審理時,林男否認性侵Y女,他堅稱只有勾女子的手,並在她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親吻她的臉。
但檢方傳訊運將,他證稱被害女子上車就已經很醉了,原本誤以為兩人是男女朋友,但行車途中女子大喊:「好痛、不要弄我」,等到Y女付錢下車時,他才知道兩人根本不認識;此外,檢警在被害人外陰部採集到林男的DNA,法官認定他犯罪事證明確,於是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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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9.12 20:3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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