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劉平浩(通緝逃亡中)於2018年11月20日,佯裝要購買玉石,約紅姓女老闆在台中市一家便利商店,觀賞洪女帶來的手珠、和闐玉石、藍法晶等玉器,市價總計約6萬元之譜;劉男當場恐嚇洪女說:「我在黑白兩道勢力龐大,後台很硬」、「小心我叫小弟對妳不利」。
而他帶來的小弟陳芋宏則在一旁打開電擊棒的開關,電流釋放啪啪作響,威脅之意相當明顯,洪女心生恐懼,任憑劉、陳兩人拿走她帶來的10件玉器。隔天,劉平浩食髓知味,打電話表示他知道洪女住處,約她21日在某旅館見面。
當時,劉男逼迫她簽一張空白委託書,並要求洪女交付20萬現金,他恐嚇道,如不聽從,就要吃掉她在中國的生意。而陳男在一旁拿出手機,播放一段黑道砸店的影片,然後嗆說:「這是我叫小弟幹的」!
洪女被迫簽下委託書,但托詞身上沒有現金而拒付,於是劉男再度傳簡訊恐嚇:「不要讓我對妳下手」,洪女忍無可忍,向警方報案;全案一審庭訊時,陳芋宏辯稱,他不認識陳女,只是陪友人前往交易。
至於按電擊棒、播放砸電影片,他則辯稱,劉男把電擊棒放在他包包,他無聊好奇,拿出來把玩,沒有恐嚇犯意,至於第2次交易播放砸電影片,也是自顧自的觀賞,是洪女自己靠過來看,他根本沒有出言恐嚇。
台中地院合議庭指出,監視器畫面顯示,洪女並沒有緊張慌亂神色,無法顯示打開電擊棒開關與播放砸店影片的動作,會讓她心生恐懼,而陳男也未必知道,劉男找他去,是要恐嚇洪女,一審法官完全採信陳男離譜辯詞,判處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大逆轉!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電擊棒是攻擊他人的武器,當場按開關,釋放電流發出啪啪聲響,是傳遞「武器可以正常運作」訊息,正常朋友談生意的場合,豈會把玩電擊棒,其恫嚇之意相當明顯,而洪女若非心生畏懼,怎會任憑對方拿走玉器而不付款?
至於播放黑道砸店影片,更是暗示洪女,若不配合,就會遭遇同樣下場。而且,法官認為,該影片不具藝術觀賞價值,陳男「適時」播放影片,「顯非純屬偶然」,因此認定陳芋宏與劉男有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日前撤銷一審原判決,但考量被告無前科,改判陳芋宏「共同恐嚇取財」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