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9月22日晚間9時許,王男在新竹縣竹東河濱公園公廁附近喝酒,看到有被害女子舉止怪異,便一路尾隨對方至公廁,他見女子沒有鎖門,為逞獸欲竟將女子強壓至牆角,對她上下其手,強行性侵得逞
女子受到驚嚇,一時無法反應,後被路人發現,才將她帶至警局報案,被害女子事後因排尿疼痛等問題就醫,發現感染披衣菌,需終身追蹤治療,讓她大受打擊,開始出現不斷拔手指皮等的創傷後遺症,導致女子十根手指頭幾近變形
警方循線逮捕王男,王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法官認為王男僅為己私欲,漠視他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造成女子心理上難以磨滅的陰影,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7年6月,另女子求償百萬精神慰撫金,法扣除已領得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30萬元後,王男應賠償7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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