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楊男與阿霞在4年前離婚,為了兒女,二人仍同居在台南的住處,但分房睡,楊男時常要求阿霞和他發生關係,阿霞起初拒絕,因此時常與楊男發生口角,後來為了兒女,阿霞才同意1周與前夫發生1次性行為。
但楊男仍不滿足,某天他趁阿霞洗澡潛入房間,要求與她發生關係,但阿霞表示「前天才做過」為由拒絕,楊男竟毆打阿霞,將她的身上衣服全部扒光,讓阿霞覺得「像一隻皮扒光的雞」、「像光溜溜的雞」,不堪受辱的她事後在兒女陪同前往醫院驗傷報警。
法院審理時,楊男坦承與前妻發生性行為,但否認違反硬上,辯稱當日與前妻發生口角,還遭對方反嗆「想幹就來!」,直指前妻刻意陷害他。法官審酌,認為阿霞身上多處挫傷,應遭暴力性侵,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6月。楊男不服上訴,遭台南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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