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馬男於2019年7月2日晚間騎機車到A女住處,以要贈送物品為由,騎機車搭載A女到他的租住處,因當時有下雨,馬男要A女先到浴室洗澡,換下被淋濕的衣服。
不料A女洗澡後,馬男強行脫掉A女衣褲,將性器官插入女方口腔內要求A女為他口交,男方還咬女方右肩、強行壓制女方身體及辱罵。馬男性侵A女得逞後還要她自行走回住處。
A女母親見到女兒到家時頭髮凌亂、不斷哭泣,追問下得知女兒遭馬男性侵,即求助馬男工作的魚塭負責人,協助向警方報案。馬男受訊時辯解跟A女是性交易,兩人在交易前有先拿1千元給A女,但A女反駁沒有拿1千元,自己過程中也不斷反抗說不要。
二審認為A女陳述案情的前後態度始終如一,無可疑之處。A女母親、魚塭負責人等人也作證女方在受害後有哭泣、想了結自我的負面情緒、憤怒反應,與一般遭受性侵害者產生的驚恐、情緒低落反應相符,可認定馬男確對A女有性侵犯行,加上A女表明很恨被告,要求法院判久一點,不要讓男方出來,合議庭依法判阿凱9年6月徒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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