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富商1987年與太太結婚後並居住高雄,且育有一子,但富商拈花惹草,先後與多名女子交往,富商為了方便與小三們來往,便在台北買房讓妻子、小孩居住,自己則獨居高雄,假日往返北高二地。而2001年妻子陪小孩去美國唸書,不料,隔年富商事業失利,便把台北的住處賣掉;5年後,妻子回台,但返回發現高雄住處被小三霸占,妻子不得已只好投靠娘家,仰賴親友接濟,雙方就此分居。
不料,2011年妻子罹患乳癌,富商不聞不問,也未曾給付任何生活費、扶養費和孩子學費給妻子,甚至富商向妻子借1,000萬元都沒歸還。而現年83歲的富商窮苦潦倒,身體諸多病痛,抱怨太太沒來探視、照顧,導致他孤苦無依,獨身一人流落療養院,希望妻子能念在過往夫妻情誼照顧他,但妻子無法接受,希望法院能判決2人離婚。
對此,法官傳喚曾在富商公司工作的婦人出庭作證,婦人指出富商太太是個好老婆,但富商卻常在外面帶女朋友吃飯,還會向飯局人士介紹女朋友,「這是我新交的女友」「這是我老婆」,且在高雄市認識富商的人,都知道他的女友不只一個。婦人說,富商太太離家時,應該沒有帶走家中財產,因在那之後,婦人看到富商手上總會帶名錶、寶石、鑽戒,還會送給女友。婦人透露,富商太太曾跟他說美國的房子賣了,也借錢給富商並看到借據,「印象中借款金額是1,000萬元。」
最後,法官認為,富商多次與不同婚外女子過從甚密,足以破壞婚姻幸福圓滿,造成夫妻感情不睦,甚至還逼迫妻子搬離高雄住處,2人因此分居至今;妻子罹癌化療期間,富商也未曾看顧、探望,雙方婚姻早產生裂痕,更無轉圜餘地。而富商一再指責妻子放任他窮苦孤老等語,並未嘗試化解雙方之爭執,因此判准2人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