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在2014年因口角與人發生口角衝突,一名翁姓男子見狀出面勸架協調,反而被湯景華提告,最後法院判決湯景華敗訴。湯景華不滿判決,2016年3月23日凌晨2點多,循著判決書上的翁男地址來到翁男的住處,刻意移開監視器後使用浸了汽油的報紙,朝翁男家門外騎樓的機車縱火,火勢迅速延燒到公寓。翁男當時因服役不在家,但翁的6名親友因此不幸喪生火窟。
法院一、二審判決死刑後,最高法院以未對湯進行精神鑑定為由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請亞東醫院進行鑑定,顯示湯並非嚴重憂鬱症,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沒有幻聽、幻覺,不符合減刑要件,再度判處死刑;最高院去年3月再度發回更審,更二審時,湯又把之前的陳述都推翻,甚至就連購買汽油的過程也不承認,高院今年4月仍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
然而案件到了最高法院,發言人指出,湯景華放火燒機車時原本並沒有打算把人燒死,雖然他可以預見火勢會延燒到房子,燒死屋內的人,但他也不在乎,這樣的心態屬於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殺人。最高院指出,兩公約規定必須符合直接故意的要件才能判處死刑,今年7月宣布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此判決引發熱議,被害家屬委任律師謝智潔表示,這項判決令人失望,家屬無法接受,湯至今否認犯罪,毫無悔過之意,卻判處無期徒刑,沒有公理可言,痛批法院限縮兩公約定義、玩弄文字遊戲。
《中央社》報導,檢察總長江惠民今(20日)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兩公約中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對應至我國法律,是否應排除行為人基於間接故意之殺人罪?對於重大情節的間接故意是否得判處死刑?
江惠民指出,最高檢檢察官參考同樣批准公政公約、且保留死刑的美國及日本2國的立法例及判決見解,認為最高院誤解了兩公約的內容,且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8年一般性意見也曾提及,「情節最重大之罪」包含了間接故意殺人。
江惠民說,「間接故意」的不法內涵與罪責,未必比「直接故意」來得輕微。最高法院先前針對湯景華案所涉的「間接故意」法律問題,在見解上有分歧且具原則重要性,實務上經常發生,江惠民認為本案判決違背法令,依法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