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0 16:37 臺北時間

男躲在大賣場角落偷吃130元食物 法官重判5年2個月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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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張男竊取大賣場130元食物,因攻擊賣場人員,被台中地院法官改依准強盜罪,判刑5年2個月。
張男竊取大賣場130元食物,因攻擊賣場人員,被台中地院法官改依准強盜罪,判刑5年2個月。
一名前科累累的張男,去年六月躲在家樂福大賣場,打開一瓶啤酒、竊取滷味拼盤,大快朵頤,離去時被攔下,揮拳毆傷賣場人員後逃逸,落網後辯稱:「我以為媽媽會來付錢」,雖然他所竊取食物僅130元,但法官認為他為了避免遭逮捕而施暴,因此變更檢方起訴的傷害、竊盜罪名,改以准強盜罪,判刑5年2個月徒刑。
去年6月5日傍晚,張男在台中市家樂福文心店三樓,拿了一瓶海尼根啤酒與滷味拼盤,躲在大賣場角落處大快朵頤;但他的行為已經被監視器拍攝,兩名賣場人員在結帳區他,當保全人員表示,有證據顯示他偷吃賣場東西,若不付錢,就要報警,張男突然抓狂,出拳將保全員擊倒在地,接著又攻擊店員,主管上前阻攔,也被他連續毆擊四拳,鼻子、嘴角鮮血直流,於是主管制止同仁繼續追捕,記下車牌號碼報警即可。
警方迅速逮捕張嫌,他供稱:「我到家樂福吃東西,以為媽媽會來付錢,但工作人員攔下我,因為以前有被圍毆的經驗,一害怕、緊張,就直接揮拳」,他強調是自衛而傷人,全案訊後檢方依竊盜、傷害提起公訴。
案經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法官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審理,依法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本可以判易科罰金的竊盜輕罪,變成本刑5年以上重罪,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審酌,張男雖然施暴,但動機並不是太惡劣,家樂福損失也僅僅130元,加上張母事後也幫兒子付帳,並帶著他向傷者道歉,加上他領有重大傷病卡,社交能力有障礙,極力主張其犯行與准強盜罪仍有差距,若真要依該罪論處,也請予以減刑。
但法官查出,張男前科累累,他2015年曾趴在用路人汽車引擎蓋阻擋對方前進,還曾駕車故意連撞五車,導致七人受傷,2016年載臉書嗆要殺人,被依恐嚇公眾最判刑兩月;此外,法院將張男送精神鑑定,結果他智能達中上程度,也無精神障礙導致辨識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不符合減刑要件。
判決書指出,即使被告竊取贓物價值不高,但他在犯行被發現後,僅為了躲避追捕,即悍然攻擊賣場人員頭部、眼部、臉部等要害,且連續攻擊三人,其對他人權利毫無毫無尊重概念,惡性重大,又是累犯,因此改依準強盜罪加重判刑5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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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9.12 20:4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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