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媒報導,2020年8月吳男開車外出辦事,但發車時,吳男沒注意到在車旁玩耍的2歲兒子,不慎輾壓過去,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而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吳男兒子的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吳男開車時沒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應對本起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但吳姓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起賠償責任,並聲稱涉案車輛登記在吳男的妻子名下,涉案車輛登記由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約新台幣436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餘元(約新台幣601萬元),不料,吳男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憤而提告到法院。
對此,保險公司認為吳男是本次事故的加害者,且在吳男家門口發生的事故,並非道路交通事故,再提到吳男既是加害人又是賠償請求權人,不應作為原告,也不應找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最後保險公司強調,「即使認為我們應賠償,但吳姓夫婦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也沒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
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又指保險公司以吳男兒子為駕駛者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法院也認為吳男主要錯在操作不當,所以夫妻倆疏於監護與事故發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結合案情考量,最終還是判保險公司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給付給吳男111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48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