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劉男於2018年3月28日執行華信航空從胡志明市飛往台中的航班時,在起飛前突然昏迷於機艙內,急救後宣告不治。對此,劉父控訴兒子長期值勤疲勞航班,身心無法負荷,所以值勤時才導致死亡。經法醫初步鑑定死因雖為心因性休克及心細胞肥大,但劉父強調家族並無遺傳心臟方面之疾病,更未有親人突然猝死等事件。而鑑定結果也顯示,加重兒子的死因為「肝臟腫大」等肝臟疾病,由此可知,兒子會猝死非僅為單一心臟疾病所致,和工作上長期累積的疲勞有關。
劉父再提到,兒子生前數次對親友說,華航排班嚴重違反生理機能,導致他無法負荷,長期身心俱疲,甚至還曾動念想辭職。劉父強調兒子已離世近2年,但他卻沒獲得華航任何說明或解釋,讓他和妻子日夜懸念,痛苦不已,因此向華航求償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250萬元。
對此,華航否認劉父的指控,並表示劉男於2018年3月28日執行飛行任務前,曾於2017年10月3日進行體檢,報告顯示當時劉男身心狀態足以勝任機師任務,且並無反應或填寫有飛行疲勞或派遣疑慮等報告。另依「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規定可知,機師連續12個月法定總飛時限制為1,000小時,而兒子連續12個月累計總飛時為796.75小時,遠低於規定時數。
華航再指出,根據公司自訂的《員工撫恤及慰問辦法》計算出撫恤金與喪葬費,並扣除劉男已提繳的勞退金,和公司先行墊付越南當地醫療、喪葬及相關文件申請、翻譯等費用後,已將剩餘的196萬餘元全數給付給劉男的江姓遺孀。此外,另有公司團體保險已理賠110萬元予江女。
最後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依據劉男的執勤紀錄,判定華航所指派給劉男的飛行任務並無違法,且劉男也未向公司反應、提出疑慮等,法官也認為劉父未能舉證證明華航有何過失,因此判劉父敗訴、華航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