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易》報導,孫男為這間公司賣命11年,於2009年9月就入職並從事倉管的工作。孫男去年7月16日晚間到聲色場所嫖妓遭警方逮捕,且期間內無法對外聯絡,最後警方經調查後,認定孫男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並遭行政拘留13日,必須直到月底才可釋放。
但就在孫男被拘留時,他突然收到公司的開除通知,對方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的合約,孫男得知後相當氣憤,決定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約賠償金15萬7740元和當月工資3千6元,共計16萬多元,仲裁委不予支持。最後孫男上訴至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經法院審查後,法官認為公司依據「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合約應從3方面進行審查。首先、解除勞動合約依據的規章是否合法?孫男對公司規章的真實性並無異議,僅對其合理性有異議,故可認定該員工手冊依法履行民主制定程序,可作為解除勞動合約的依據。
第二、對於孫男遭行政拘留一事,孫男主張在公司做了11年,卻因1次行政拘留就被開除,該條款規定不合理。但法官認定孫男為公司的老員工,應嚴格要求自己,因未能遵紀守法,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最後,針對曠職一事,孫男認為曠工應是主觀故意,而本案中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工作,且也已想辦法通知公司。法官認為孫男向公司請假的理由並不正當,也不是勞動者只要請假,公司就必須同意。所以最後法官駁回孫男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