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上午,張姓女子騎車行經永和區環河東路一處資源回收廠附近時,一隻虎斑紋犬隻突然自路旁草叢中竄出並快速橫越道路,張女見狀閃避不及而衝撞該犬隻,機車因此失控倒地滑行,張女則因此受有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併腦水腫、多處顱骨骨折併頸動脈撕裂出血、右側脛股開放性骨折、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使用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於8月16日因呼吸衰竭而不治死亡。
警方調閱事故現場的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肇事原因是因為該犬隻貿然竄出,循線查到該犬隻是由回收場的七旬柯姓婦人所飼養,張女的母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將柯婦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檢方調查過程中,柯婦矢口否認有過失致死之相關犯行,甚至還辯稱那隻狗不是她養的,而只是流浪狗;但在監視畫面中可以看到,柯婦在事發後跑到現場,將犬隻抱起,甚至還有員警上前幫忙,把狗放在回收廠門口。柯婦的辯護律師也稱,那是因為已經有很多人去救被害的張女,所以她才去照顧那隻狗。
檢方傳喚多名證人釐清該犬隻是否為柯婦所養,其中許多人表示,因為工作關係幾乎每天都會去這家資源回收場,每天都看到這隻虎斑色的狗,該犬隻就被養在回收場大門角落的狗籠;案發現場的員警也指稱,她到現場時附近就只有這隻虎斑色的狗,她當時還有問柯婦「那隻狗是不是你的」,柯婦一開始說「這隻狗我有養」,後來卻又說不送醫,因為不是她養的。
新北地院法官檢閱相關證據後審理,認為柯婦身為肇事犬隻之飼主,負有看管約束該犬隻之義務,且肇事地點為公眾往來通行之堤外道路,她還放任肇事犬隻自行在外,未在旁予以適當之管束,因而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顯然欠缺飼養動物之正確觀念,甚至在該虎斑色犬隻肇事後還飾詞卸責,試圖將肇事責任完全推給被害人,說被害的張女「自己騎夭壽走(快)。」未與張女家屬和解或賠償,甚至還對證人嗆聲,法院認為犯後態度相當可議。
新北地院上月底一審判決,衡量柯婦過失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未若駕車直接碰撞他人致死之一般車禍情節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