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制定〈台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內容指出,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招牌類菸品、加熱式菸品及其組合元件;北市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校園周邊50公尺內之實體店面,應禁止販賣、展示及廣告,招牌禁止有其他菸品意旨之文字、圖像。違者可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
該法案內容指出,為避免兒童及青少年思慮不周易受誘惑,「未滿法定吸菸年齡者,不得使用新興菸品」,且任何人不得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予未滿法定吸菸年齡者。未成年者使用新興菸品,應限期接受戒新興菸品相關教育,無正當理由為參加則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提供者則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這項草案也參考《菸害防制法》第15條之規定,明定公共場所中出入人口眾多、停留時間較長、空間密閉者等為「全面禁止使用新興菸品之場所」。例如高中以下教育場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醫療護理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大眾交通工具及車站等候室、室內外體育場、游泳池等運動場所等。不過其中部分公共場所在性質上或屬一般社交場所,未採高強度禁止之必要,在符合規定的吸菸區內還是可以使用新興菸品,但除了吸菸區之外的地方還是禁止使用;未設吸菸區者,則全面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者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據《自由時報》報導指出,台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科長林夢蕙受訪表示,這項條例草案將送行政院核定,後續公告以及上路的時程目前仍在研議中。
★鏡週刊關心您:抽菸有害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