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陳女和丈夫李男結婚24年,育有2女。女兒在2019年1月整理抽屜發票準備兌獎時,意外發現有6張在附近超商購買保險套的發票,女兒覺得父親很可疑,因此把發票給母親看,而陳女一看氣炸,因為發票日期皆是在近2個月內,但這段期間她與丈夫並未有性生活,認定丈夫外遇。
陳女於是拿著發票向丈夫興師問罪,但李男口風很緊,不願透露第三者是誰,不過陳女的直覺敏銳,發現閨密簡姓女子經常與丈夫通訊,便質問簡女為何破壞她的家庭,簡女一開始否認與李男發生關係,僅承認精神出軌,還傳簡訊跟陳女道歉,「我知道妳很痛苦,我也一樣不好過,痛苦我來承受,妳就原諒你老公一次,好好重新生活好嗎?」並稱自己已有報應等;最後,直到2人面對面談判,陳女丟出購買保險套的發票,簡女才坦承2人發生關係已有半年。
陳女氣得回娘家,李男不願妻子離開,到台南去向她道歉,並寫下悔過書請求妻子原諒,承諾每個月給妻子1萬5,000元家用,未來若再犯,就將名下財產移轉予妻子,作為精神慰撫金,但立下悔過書的李男家用只給了1、2個月就沒給,陳女因此氣得拿悔過書提告。
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簡女已證明她與李男有不倫戀,且發生性行為,加上李男的悔過書和保險套發票,認為2人確實侵犯陳女配偶權,須連帶賠償20萬元給陳女;另外,李男須給付積欠的21個月家用3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