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主張,他於2019年4月29日騎機車行經黎明路時,因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未善盡督導之責,未於該處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導致他為閃避前方車輛而靠右行駛時,撞上路旁水泥斜坡,因此摔車受傷,並造成顱內出血、下體三度燙傷。
事後陳男認為這次意外,讓他損失重大,並列出明細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與照護用品等費用12萬988元、看護費3萬3600元、計程車資1萬890元、機車維修費1萬6330元、財物損失3萬210元、薪資損失2萬6496元,其中還有項精神慰撫金28萬8000元,其原因寫下「因陰莖三度燙傷,致夫妻無法行房,身心痛苦異常」的理由,要求國賠52萬6514元。
不過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辯稱,陳男撞擊的位置是道路紅線外側,與養護工程處對人行道及車行道路等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無相當因果關係;而斜坡也並非他們所設置,斜坡在側溝位置,非人車通常行走之路線,高度未高於人行道,客觀來看不至於妨礙交通安全,至今也沒用路人騎車跌倒或反應設計不良。且他們人力及資源有限,不可能毫不疏漏地監控民眾違規狀況,迄今亦無人檢舉反應,所以他們認為本事故為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致。
法官認為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有管理上的欠缺,但陳男也承認當時因為前方車輛速度減慢,且意外發生時,機車已超越路面邊線,陳男也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法官認定陳男應負擔7成肇責,依比例計算,最後判台中市府養護工程應賠償3成,須支付陳男10萬7678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