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戴男因不滿女友提出分手,在民國109年6月28日晚間騎車尾隨,強押當時未成年的女友性侵得逞,導致女方身心受創,並赴婦科診所驗傷後,由父母陪同至警局報案,高雄警方獲報後,也委由檢警逮捕劉男,移送看守所等待開庭。
犯案後的戴男態度囂張,曾要求女方不得報警,並多次傳訊恐嚇,威脅「我一定會讓你付出代價」、「我死一死剛好你可以陪我」、「你一定沒看過我拿槍打人」、「放火燒你全家」、「因為我愛你我才要你陪我死」,「我會幫你準備最大場的公祭」等字句,令被害人整日提心吊膽。
據悉年僅19歲的戴男前科累累,早已是鄰里間的麻煩人物,他在同年8月間,也因竊取一位孫姓友人機車,被檢察官一併起訴後,高雄地方法院在上月底30日,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有期徒刑,並以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竊盜罪則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
民事責任審理開庭時,被害人父母求償22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也同意此一要求,而無業且準備鋃鐺入獄的戴男,竟也當庭同意賠償,但因他犯案時未滿20歲,未來戴男的父親恐將接手賠款的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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