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五月間,陳男載著吳姓女子,前往基隆市南靈宮時,劉男接獲消息,他因為不滿吳女賣給他的毒品純度不足,因此攜槍,偕王姓友人前往尋仇。當時,陳男剛停好車,陳、王兩人衝上前去,王男撞破副駕駛座車窗玻璃,逼迫吳女出來面對,遭受池魚之殃的陳男,連忙發動車子逃逸。
而劉男見狀,站在擋風玻璃前,持槍作勢擊發,陳男見狀低頭側身,但腳下卻加速採油門,就這麼高速撞上擋在路中央的劉男,他一彈未發,卻被撞得飛了起來,重重摔在陳男車子引擎蓋上;而陳男繼續衝!先擦撞被害人車輛,然後撞上邊坡草叢缺口才停下,這時,只見劉男倒在車輛左前輪,嘴角吐著血,動也不動,送醫之後因內出血嚴重,不治而亡。
全案依殺人罪起訴,一審基隆地院合議庭認為,陳男駕車奪路而逃,其行徑路線是唯一出入口,而劉男堵在擋風玻璃前,持槍瞄準車內的人,陳男為了自衛及保護車上的吳女,在低頭躲避子彈,視線不佳的情形下撞上劉男;而劉男雖被撞倒,只要手能動,可以擊發子彈,就可能危及車內兩人的生命安全,因此認定陳男撞擊劉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檢方不服上訴。檢察官認為,陳男撞上持槍的劉男後,劉男已無攻擊能力,但陳男卻還向前開了15公尺,導致劉男傷重不治。
案經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陳男仍然獲判無罪。審判長王復生指出,依案發當時情況,陳男被劉男對他持槍相向,感受到生命受到威脅,而緊急採取逃離的避開危險做法,雖當場將劉男撞成重傷,經送醫不治,應屬於正當防衛,且未防衛過當,陳男也無殺人犯意。此外,二審法官認為,陳男行為應屬傷害致人於死,但基於正當防衛,依法不罰,仍維持原判,陳男無罪。
由於此案在一、二審均判陳男無罪,高院特別指出,依照速審法第9條「限縮上訴」規定,檢方只有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判例、違背司法院解釋」等3種情形,才可以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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