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發言人林玉苹官長指出,合議庭認定,石木欽妻兒名下聯亞股票100張,是石向翁接洽購買,當時翁涉案由法院審理中,石的家人向翁買股,讓人民對司法不信賴,應予石懲戒,石其餘買股及帶翁進最高法院見承審庭長等行為雖有不當,但逾10年時效免議,另關於石與翁球敘飲宴,則查無不法。
石木欽在遭判懲戒後,由律師聲明指出,賣股是兒子的行為,對判決深表遺憾,將提起上訴;彈劾此案的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則表示,肯定懲戒法院判石應懲戒,因石木欽案是目前層級最高、涉案層面最廣的司法風紀案件,攸關社會大眾對司法人員的獨立、公正與信賴,懲戒法院對於石的其他犯行以罹於時效,或事證不足而認定諸多不當會面接觸或股票買賣獲利不予懲戒,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石木欽於任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至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於2008年6月9日由太太以次子名義,向佳和公司實質負責人翁茂鍾,買進翁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張。監察院查出,石買入股價約12元,2015年4月聯亞股價站上300元大關,石次子開始往上賣,股價2016年3月更是漲到601元,石家出售的最後一波聯亞股票是2016年7月29日,當天收盤價是509元。
懲戒法院認為,石次子買股賣股期間,翁茂鍾正因涉及炒股案遭審理中,另翁的公司因欠巴黎銀行(百利案)3億元,也正由該行經理諸慶恩等人追債中(諸後來追債失判,反遭判有罪而冤死,2個女兒還遭司法追殺),百利相關案件當時由各法院審理中。懲戒法院認為,石木欽當時身為法官,明知翁茂鍾涉有百利案,二人卻曾見面討論百利案。
判決指出,聯亞公司是翁茂鍾案子被告的源頭,而不能排除石木欽將來可能成為上述案件的承審法官,石應當深自警惕,但石卻在翁茂鍾的官司審理期間,自翁茂鍾處獲悉未公開發行的聯亞公司股票讓售消息後,讓其次子購入聯亞公司股票並賣出獲利,未能保持法官廉潔自持形象,足以降低他人對法官敬意,導致公眾對法官失去信心,並損及對司法信賴。懲戒法院認為,石木欽的違失行為,已明顯違反《法官法》等規範,且情節重大,應受懲戒。
合議庭認為,石雖任職以來尚無受懲戒紀錄,並有多次嘉獎記功及獲得服務獎章等紀錄,但依27本筆記本等相關證據資料顯示,石木欽多年間數度與翁茂鍾不當接觸及參與飲宴,而與翁茂鍾討論其涉訟案件,並告知翁涉訟案件進度,且於翁茂鍾涉訟案件審理期間,親自接待翁進入有門禁管制的最高法院院內會見相關承審法官,又讓自己家人不當買賣股票,但這部分的行為,因逾10年追懲時效,而應予以免議,至於石與翁多次見面及球敘22次,懲戒法院認為查無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