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從事經常性、持續性的社會活動,懲戒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判決中指出,石明謹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從2011至2018年期間,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的評論員,共出席190次,領取車馬費283萬3850元。
除此之外,石明謹自2019年10月起,也擔任足協紀律委員會委員,領取出席費及交通費5400元,違反公務人員不得兼差業務規定,今年7月判他降級改敘,罰款20萬。
石明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閱覽北市交通大隊、萬華分局的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簽到表等資料,懲戒法院在10月間准許他及律師閱覽除了「限閱」以外的資料,鑒於限閱資料內有考績委員針對此案討論過程,若公開會妨害機關人事考核、監督,再加上考績委員會決議內容大部份未遮隱,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