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國爭光的體育選手大多形象良好、正面,同時也可以展現出關心運動、支持國家隊的態度,也因此成為許多企業品牌在尋找代言人的首選,然而今年夏天在東奧奪金的麟洋配,卻因為隸屬公股銀行土銀的球員,依法具有公務員的身分,也因此受限於《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限制,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因此無法在外接代言廣告。
此一限制引發輿論熱議,認為對於職業運動員來說影響甚鉅,因此出現修法聲浪,盼能為國手的工作權來解套,而朝野立委對此也有修法共識,日前立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送出《國民體育法》的修法提案,今於立法院院會中三讀通過。
修正後的《國民體育法》第22條明定,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的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各主管機關(構)定之。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這項修法可增加選手收入、推動運動產業發展,但她也認為,關於公務員經營商業的部分仍有許多不合理的限制,例如醫師經營部落格的爭議,相關規定也應該與時俱進來討論調整,而不是只為個案修法,否則可能會讓其他公務員覺得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