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是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他於2013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因槍枝未事先申請,也不是因原民祭儀而狩獵,且未依規定事前申請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長鬃山羊各1隻,遭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3年半定讞;最高檢對此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時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今年5月間,針對此案宣告原住民狩獵文化權應受《憲法》保障,但也要兼顧生態保育,原民狩獵仍不能打保育類動物、仍不能使用製式槍枝,宣告原民打獵限用自製槍枝且要先申請許可持有槍枝的規定合憲,總統蔡英文隨即特赦王光祿,免除他的刑罰,王光祿非常上訴案今遭駁回後,雖為有罪確定,但不必執行刑罰。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大法官針對王光祿案,已釋明相關法律是為維護憲法上環境生態保護的重要法益,兼及人身安全法益,相較於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所受限制,尚屬均衡,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至於此案的非常上訴理由中,指原住民只要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的目的,在不具營利性情況下,即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王光祿的有罪判決有適用法律不當的違法,對此,最高法院並不認同,因此駁回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