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頭城鎮公所2018年進行換裝LED燈泡工程案,莊姓男子得知後,透過宜蘭在地人士向曹男行賄,曹考量年底要進行選舉,口頭表示「我會盡量」後,指示鎮公所將全鎮路燈換成LED,並按莊男需求量身訂做包案,再暗示職員讓莊男建議的廠商得標,以此收賄300萬元。
2015年間,頭城鎮立幼兒園公開甄選教保員,林姓鎮民得知後以40萬元代價請託曹男安插職位,之後鎮民的女兒果真錄取;林姓鎮民後來又以50萬元代價,請曹男安插兒子進清潔隊。
新北地院判決指出,曹乾舜辦理頭城鎮LED路燈採購案,竟利用職務上之便利,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300萬元;又利用進用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之機會,先後向林姓鎮民收取40萬元、50萬元,三次犯罪情節非輕,且嚴重破壞公務員之廉潔形象,應予非難,然考量曹男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尚有悔意,因此判處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