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去年9月11日上午8時,高男駕駛小貨車行駛在大同路3段往台北方向,在路邊停車後,卻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導致同向後方的王姓機車騎士不慎撞上車門,後座妻子也拋飛身受重傷。
王男緊急送醫後,發現他的右手中指開放性骨折,合併指動脈指靜脈斷裂、無名指撕裂傷;妻子因頭部外傷顱骨骨折、腦出血、頸椎骨折等傷害,送醫急救至隔月8日下午因傷重身亡。
高男問訊時坦承,他在路邊停車後,沒看後方是否有來車,直接開啟駕駛座車門,導致後方的機車直接撞上車門。王姓騎士證稱,當時因來不及反應,才會直接撞上車門。檢方依醫院診斷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記錄器等證據,將高男起訴。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指出,小貨車停車開車門時,未注意車道上行駛中車樣,是肇事次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第3款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