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於1992年3月25日至2019年6月20日受雇北市停管處,擔任市民大道(建國北路至復興南路段)地下停車場管理員,常年值晚上11點至隔天早上7點的大夜班,值班可領固定夜點費,每月落在2,300元至2,600元不等。
陳男主張,他因身體不堪負荷長期日夜顛倒而退休,年資為27年2月6天,但停管處未將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他受有10萬4,125元退休金損失,提告要求停管處給付。
停管處抗辯,夜點費屬於夜間餐費、點心費,主要是彌補人體夜間工作較耗體力,屬於恩惠性給與,而非薪資,無需納入退休金平均工資來計算。停管處補充,北市府自2019年11月12日採優於《勞基法》,才將夜點費納入工資,且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陳男退休的時間點,夜點費尚未被列入工資。
台北簡易庭認為,停管處給付夜點費是為了補償員工值勤辛勞,提升勞工輪值意願,同時不斷調整金額,至今從未間斷,屬於反覆給與模式,可見夜點費不只是提供勞工購買值夜餐點,而是具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屬於工資範疇。
判決還指出,退休金計算清單上沒有陳的簽名,陳男也稱退休時只拿到一張支票,停管處並未試算退休金給他看,他是看到北市副市長在記者會上稱夜點費列入工資計算才驚覺被漏算。簡易庭因而認定陳提告有理由,全額判准,停管處不服上訴,遭北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