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據游否希透露,他在台北市松山路148號地區,撿到了一張千元大鈔後,卻未送至警局,而是自行至超商捐款,並表示:「我沒有侵占,我只是讓它去我覺得安心的地方,真的是你的,我就自掏腰包給你,硬要說我侵占的話,那我也沒差,反正這世界的三觀,也差不多要毀了。」
他也強調:「從小教育是要我們拾金不昧,交給老師或是警察局,但說真的!我根本不知道交出去這1000塊,到底去了哪裡?所以索性讓它去我知道的地方。」因此作法有違常規,引起了網友兩派議論。
日前曾邀網紅鄧佳華,主演《華根初上》的AV導演圤智雨,卻對此不以為然,笑稱:「身為網紅,沒新聞時要製造新聞,別人有新聞時要跟一下新聞。」表示最好的公關處理手法,並非送至警局或花掉,也不是捐款或放回原地,而是先檢查有無監視器,「確定沒有的話,連發文都不用,花掉才是正常人性不是嗎?」
他也暗酸:「少跟我說大部份人撿到都送警局這種理論,你不說撿到,監視器也沒拍到的情況,人性最根本就是花掉了,如果有監視器的話,那公關做法就是送警局,發文告知撿到錢這種事,到底該不該送警局?不是低劣型網美才做的事情嗎?」並強調民國107年已修法,拾取沒入500元以上就涉及侵占罪。
依我國《民法》規定,遺失物自最後招領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接獲物主通知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拾得人可依法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財產價值10分之1;其不具財產上之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