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保險公司上班的陳女,與任職金融機構的丈夫於三年前結婚,育有一女,但一年多前,陳女與賣鹹水雞的莊男勾搭上了,兩人相約出遊,並且在台北、台中、墾丁等地的汽車旅館投宿,甚至還拍下親暱照片,而且透過通訊軟體有曖昧對話,陳女丈夫發現了,夫妻大吵一架,強勢的陳女悍然離家,拋夫棄女,跑到台中投奔莊男。
離家與情夫同居期間,陳女不慎懷孕,她跑回家,將一切告訴老公,並保證墮胎後決不再與莊男聯繫,會回家當個好妻子、好媽媽,看在女兒的份上,丈夫原諒了她。沒想到,兩個月後,夫妻又因故吵架,陳女再度離家出走,再也沒有回家。
陳女丈夫認定,妻子一定又跑回跟莊男廝混,這一次,他不願再忍了!他向高雄地院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求償80萬。合議庭審理時,「小王」莊男辯稱,他壓根不曉得陳女已婚,而且兩人也只是朋友關係,完全否認與人妻偷情,但其辯詞遭法官打臉。
法官調查兩人交往期間,陳女曾帶著小女兒一起約會,莊男不可能不知道或對陳女婚姻狀況不聞不問。此外,法官對比兩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相當曖昧,莊男叮囑陳女面對客戶時「不可以被拐走喔」,還說「要每天想我」,種種對話顯示兩人是情侶關係。
加上陳女丈夫提出兩人親密照片,有一張陳女穿著睡衣,莊男躺臥在她的腿上,兩人還手比愛心,法官認定,這對男女的互動,踰越一般朋友之界線,已達到所謂親暱之男女朋友,全案審結審結,高雄地院法官判莊男、陳女共同賠償5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