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彥遭檢察官起訴指控,他於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擔任台北市議會議員時,明知議員聘用公費助理的補助費,依法是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不是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對於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卻以蔡姓人頭助理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3,842元,先匯入蔡姓人頭助理富邦商銀帳戶內,再由童仲彥指示另名助理將上開款項領出挪為他用。
一審台北地院2019年認為罪證明確,童仲彥不法所得共12萬餘元,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7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不實申報勞保案,另再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5月,可以易罰金15萬元。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仍認定童犯行明確,但一審認定的不法金額12萬元,二審認為其中7萬餘元是合法支用,改認定不法金額為5萬餘元,貪汙部分改判3年10個月,不實申報健保部分的5個月,則維持一審原判確定;童仲彥針對貪汙的3年10個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適當,駁回上訴,童仲彥遭判刑確定,將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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