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資深司法記者林俊宏、劉志原2019年踢爆「石木欽案」後,石木欽自請移送監察院,自認能過關,當時傳出監院有人護航,全案不會通過彈劾,相關資料將不會公布,2020年6月監委王美玉及林雅鋒提案,卻遭7票比4票否決對石木欽的彈劾,直到現任監察院長陳菊在2020年8月上任,監委王美玉、高涌誠再次提案,才通過對石木欽彈劾。
本刊深入追查發現,未通過對石木欽彈劾的那一屆監委中,方萬富監委是當年富商翁茂鍾在怡華案中承辦案件的台南地檢署檢察長,翁茂鍾親自到方萬富家討論案情,後來方萬富還向翁茂鍾買翁的怡安公司股票50張,另接受翁宴請5次、收受襯衫5件,當時台南地檢署承辦怡華案後,導致巴黎銀行無法向怡華公司追回3億元債權。
當時依法向富商翁茂鍾追債的銀行經理諸慶恩更是遭司法追殺判有罪而冤死,與翁長期往來吃吃喝喝及買股的石木欽,即是承審法官之一,但他卻未迴避,諸死後2個女兒還遭翁等人以司法追殺,求償5億元,本刊在遭石木欽提告求償千萬元後,接著以「銀行員之死」事件報導此案。
石木欽一審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今認定,本刊寫到翁與石往來30餘年,審到翁的案件時未主動聲請迴避節,應符合真實,高院認為,本刊報導前已循線交互查證並搜集資料,內容又與司法院調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等事證相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判決書指出,鏡週刊報導石木欽各項違失行為,分別使用「不免惹議」、「宛如股神」、「司法界巴菲特」、「大言不慚」仰不愧天、俯不怍地、「原本官運亨通,如今卻爆發司法醜聞,還瞎扯鬥爭所致」等語,屬記者個人本諸其查證後,對於可受公評事件抒發價值觀而為意見表達,非以毀損石名譽為目的,且未達偏激不堪程度,應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事項的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不構成侵害石木欽名譽,今駁回石木欽上訴。
本刊揭發此案後,去年3月15日,高檢署認為「誤判零容忍」,諸慶恩在2002年遭高院判有罪,2003年等不到無罪判決過世,在檢視當年相關卷證並訪談諸慶恩的同事後,發現諸慶恩案的3大對他有利事證卻被法官忽略,高檢認為諸遭判有罪是誤判,應判諸無罪,已聲請再審,要為冤死的諸慶恩平反,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石木欽遭監院彈劾後,懲戒法院已判石罰薪1年約360萬元,官方調查顯示,石木欽於任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至任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於2008年6月9日由太太以次子名義,向佳和公司實質負責人翁茂鍾,買進翁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光電股票100張。石買入股價約12元,2015年4月聯亞股價站上300元大關,石次子開始往上賣,股價2016年3月更是漲到601元,石家出售的最後一波聯亞股票是2016年7月29日,當天收盤價是509元,成本約120萬,後來共賺逾5,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