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指出,翁茂鍾當年如果能奉公守法,本來只要如實完成社會勞動時數2,196小時就可以抵1年入牢刑期,但他卻用違法的方式偽充已執行社會勞動完畢,以欺騙檢察官結案,日前已因此被台南地院判刑2年2月,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因此判刑定讞,翁僅有入監執行一途,最高法院指出,表面上看,翁茂鍾好像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完備而獲益,但實際上卻得不償失,犯罪人也應有所警惕,犯罪應依法受制裁,天經地義,千萬不能苟且玩法,以免弄巧成拙。
本刊調查,官司纏身的翁茂鍾與石木欽等司法高層及高官等逾200公務人員往來,打球、吃飯、送襯衫、買股票,後來翁不僅透過司法界好友運作免還巴黎銀行3億元債務、逼死銀行經理諸慶恩,還透過司法追殺諸遺族,要諸的妻子及2個年幼女兒賠償5億元,檢察官已替諸聲請再審平反,並追查出翁因涉炒股2012年遭判刑1年後易服社會勞動,可去警局打掃折抵1年刑期,卻在警方集體包庇下造假,只掃地10小時就結案,從法院審判到警方執行都出現離奇巧合,簡直為他一人量身打造。
今年4月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翁在警方包庇下躲牢災,逮人並查扣的卷證資料向法院聲請羈押翁茂鍾及涉嫌包庇、時任官田分駐所副所長的楊博賢,法官在1個半小時內火速裁定2人羈押禁見,翁隨即坐上囚車送往台南看守所,法院審理期間,翁認罪獲交保,9月7日台南地院認定社會勞動內容、時數的相關公文書不實,判翁2年2個月。
檢察官原本發出傳票要逮翁入監補服當年的1年刑期,翁聲明異議後,高院認為國家太晚發現此事,逾7年時效,裁定翁免服當年的刑期,檢察官抗告後,最高法院認為,依《刑法》第84條規定國家可以執行刑罰的期間等規定,此案從2011年判決確定日起算,已超過法定的行刑權7年時效,而翁茂鍾當年雖然以違法的方式使檢察官誤以為已經完成全部社會勞動時數而結案,縱使後來被發現,也不能再執行原來的刑期。
最高法院指出,翁的這種情形並不是《刑法》第85條第1項所規定可以停止行刑權時效進行的原因,對於檢察官認為翁茂鍾這種行為,比法律所規定的停止行刑權時效進行的原因都還要嚴重,希望法院採用「類推適用」的解釋方法,或超過法律規定的文義解釋範圍,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的抗告並沒有理由,因此維持原審的裁定,駁回檢察官的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