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根據《刑法》第84條規定「行刑權因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翁茂鍾曾被台南地檢署准服社會勞動,等於國家已行使刑罰權,因此,全案1年判決屬有執行,並無「未執行」問題,加上另依刑法第85條規定,南檢當初執行社會勞動期間,時效已停止進行,因此並無行刑權時效消滅情形。
翁茂鍾因違反《證交法》,分遭判刑6月、5月、2月,合併執行1年確定,由南檢准易服社會勞動,原本刑期366天折算應履行2,196小時,不過,檢方過濾資料後卻發現,翁茂鍾曾任台南縣警友會理事長,竟在公司附近的官田分駐所執行,加上時任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指示值班警員在工作日誌「執行督導」欄位簽名或核章,短短9個月就履行完成,由於期間歷經颱風及過年,翁在紀錄上仍到場執行,後來被查出全是造假亂填時數。
檢方循線查出,官田分駐所員警不實登錄翁茂鍾的社會勞動時間,翁卻同時現身在醫院就醫、或在外消費刷卡,真正從事社會勞動時間只有10小時,台南地院本月7日依偽造文書罪判翁2年2月有期徒刑,不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