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江女與陳男婚後因工作地點不同,分別住在中部、北部。前年10月,江女查到陳男曾到摩鐵及微風松高消費紀錄,陳男才向妻子坦承,曾在婚後三度與其他女子赴百貨公司共進晚餐,之後再到摩鐵續攤發生性行為。江女追問丈夫小三身份,但陳男堅稱「是外面找的,我並不認識」,但江女認為若丈夫不認識對方,為何不直接約在摩鐵碰面,二人事前還特地到百貨公司用餐,怒告陳男與不明女子侵害配偶權。
對此,陳男辯稱他因不滿妻子莫明指控他偷吃,認為妻子不信任他,也對兩人的婚姻關係感到失望。為了試探妻子是否真正了解自己,才會刻意說謊,捏造與不明女子偷吃的謊言,沒想到造成夫妻間的誤會,讓他始料未及。
法官查看江、陳二人的對話記錄,認為陳男曾向妻子道歉、認錯,還表示「我做錯了就是錯了、我會努力讓你重新愛上我」,當江女質疑為何約砲前還相約吃飯?陳男則說:「因為吃飯時間,她想吃飯」,因此認定陳男確實曾與不詳女子發生性行為,已嚴重侵害江女配偶權,由於陳男堅持不透露女子身份,因此判陳男需賠償妻子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