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0年8月6日晚間10點多,何姓男子跟著一票友人到鳳山區KTV唱歌,席間,陸續有朋友加入,少女雖和何男等人不認識,也跟著一名女性友人到場歡唱,一群人唱到凌晨兩點多,少女已喝醉癱軟在包廂內沙發。
但帶著少女前往歡唱的女性友人沒有送她回家,反而請剛認識的何男幫忙,結果何男見少女醉倒,竟萌生色心,把她帶回自己住處,何男下手性侵時,少女酒醒狂喊「不要」,但仍被何男性侵得逞。
事後,少女不敢向何男追究責任,反而怪罪自己,企圖輕生所幸傷口不深未危及性命,友人直到看見她手腕的傷痕,追問後才驚覺少女被性侵,連忙拉著她去警局報案。
高雄地院審理時,何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已賠錢和少女及她父親達成和解,法官認為,何男的獸行害少女身心受創嚴重,即使已賠償和解,仍無法彌補她受傷的心靈,因此認定「無顯可憫恕」的情況,不同意減刑,依法仍判他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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