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部某加油站工作的C女,2019年元月獨自駕車南下,到高雄聽蕭敬騰演唱會,之後與陳姓男子聚餐,接著又到六合路夜市續攤,直到凌晨才與陳男回到飯店房間繼續喝酒聊天。
C女很快就泥醉,不省人事,而陳男卻趁機脫光她衣服,撫摸其胸部、下體,繼而性侵得逞,而C女醒來之後發現自己全身被脫光,下體有異樣感覺,得知被撿屍,於是憤而向警方報案,並提出民事附帶賠償,求償250萬。
案經橋頭地院審理,擔任貨櫃車司機的陳男辯稱,因為C女拜託他南下,幫忙將車子開回台北,兩人才會在飯店房內獨處,而當時也是C女主動要求陳男幫她按摩,兩人開始肢體接觸沒多久,陳女就自行解開胸罩鈕釦,轉身面向他,張開大腿迎接他的進入,其過程都是清醒的,且主動挑逗,才發生性行為。
不過,檢方查出,案發時C女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換算成吐氣酒測,是1.145mg/dL,一般人肯定泥醉、斷片,無力抵抗,而且警方接獲報案抵達現場時,C女神情驚恐,全身顫抖蹲在地上啜泣,加上兩人之前只是普通朋友,從未發生性關係,無理由突然主動求歡。
因此民、刑事庭法官都不採信陳男證詞,他刑事被依《乘機性交罪》判徒刑3年4個月,民事部分,法官審酌兩造職業、收入等情形,認為賠償20萬元比較合理,全案民刑事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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