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前年八月,何男與友人「小宇」及其吳姓女友、吳女的閨蜜C女等一大票人,到高雄鳳山區一家自助式KTV歡唱飲酒,一夥人喝到隔日凌晨兩點,當時C姓少女(未滿18歲)已經爛醉,而何男起了色心,表示願意當護花使者,搭小黃護送C姓少女回家。
而他明知C女未滿18歲,竟然將對方先載回自己住處,企圖性侵,過程C姓少女半醉半醒,事後仍有些許記憶,少女供稱,當時她不斷推阻,說:「不要、別弄我」,但何男仍乘著對方泥醉,性侵得逞,C姓少女不甘受辱,報警處理,案經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雖然何男坦承性侵,也與對方達成和解,且獲得C姓少女與家長的原諒。但合議庭法官認為,何男「撿屍」性侵犯行,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甚重,甚至割腕自殘,足認被告造成的傷害甚鉅,不是僅僅以金錢賠償即可填補,故仍判何男3年2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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