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受雇房東,擔任該棟學生宿舍現場管理員,因此瞭解學生房客的情形,他見C女比較缺錢,提出以每10分鐘100元代價,為他有償按摩的要求,而被害女大生則是抱著打工的心情,依約前往陳男房間,陳先是以空調故障,將C女帶到較偏僻的另間房。
當C女按摩到一半,陳男挑剔其按摩手法,以示範圍由,要求C女坐在床對面的椅子,自己邊示範邊「揩油」,起初碰到胸部,C女礙於情面,只將陳男手撥掉,沒想到他變本加厲,竟然強行脫去C女短褲、內褲,然後將手指插入女孩下體。
陳女不斷哭喊著說:「不要」、「別這樣」,陳男卻帶著羞辱意味的說:「不要下面那麼濕」,最後C女放聲大叫、求救,哭聲淒厲,陳男怕被撞見,才悻悻然罷手;而C女脫困後,立刻鎖緊房門,並打簡訊通知社團助教前來救援,當天警方逮捕陳男,訊後移送地檢署偵辦。
檢警偵訊與台中地院庭訊時,陳男均否認將手指插入女子下體,僅坦承讓對方有償按摩,過程發生較親密的肢體接觸,但並未違反女子意願。不過,合議庭法官認為,C女在偵查、審理階段供詞一致,陳述詳盡,若非親身經歷,無法做出如此沒有矛盾、無瑕疵的供述,且根據依院驗傷單,確認當天C女下體遭外力侵入,因此認定陳男犯行明確,審酌其犯罪情節、犯後態度不佳,合議庭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害徒刑3年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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