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間,C女與男友、王男等5人到宜蘭某知名民宿包棟過夜度假,當晚10點多,一夥人在客廳喝酒歡唱,直到隔天凌晨2點,C女不勝酒力,被扶進房睡覺,男友還在民宿外空地與友人聊天。
這給了王男可趁之機,他趁隙溜進C女房裡,脫掉她內褲性侵得逞,而王女泥醉,分不清爬到她身上親熱的是否男友,只聽對方問道:「舒不舒服」,最後在意識模糊情況下勉強睜開惺忪醉眼,看到射精完正要離去的男子,背後有刺青。
於是C女懷疑自己遭「撿屍」,清晨5點,男友還在民宿外空地聊天,她跑出去,問男友:「剛剛我們有做嗎?」得到否定得答案,她知道遭性侵,天亮後立刻報案,並在婦幼隊女警陪同下,醫院驗傷並採集檢體。
因為一行5人當中,只有王男背後有刺青,警方將他帶回偵辦,他否認性侵,但因為C女的證詞與採集的體液符合,被移送宜蘭地檢署後,檢察官依乘機性交罪提起公訴。
案經宜蘭地院合議庭審理,王男改稱案發前喝醉酒,只記得有去洗澡,接下來的事都「斷片」,是否與C女發生性關係,他也不記得。
判決書指出,根據刑事局採檢鑑定等相關跡證,合議庭法官認定王男趁被害人酒後意識模糊、無法辨別時與她性交,事證明確,全案審結,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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