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呂姓男子與女子住在同棟大樓的2、3樓,2人互不相識。因去年3月15日晚間10時許,女子沐浴時高歌,呂男不滿音量過大,遂前往3樓浴室,以不詳方式開啟該浴室門鎖入門後,抓住女子雙手並壓制於牆邊,要求對方:「讓我親一下」,女子強力反抗,呂男才罷手離去。
女子事後在家人陪同下報警,呂男否認,辯稱當日他因嫌女子洗澡時唱歌太吵,才上門找她理論,並表示浴室的門是女子自己開的,當場還被她打了一頓,呂承認當下有罵對方,但並未進到浴室,也未強行索吻。
雖然女子堅稱呂男用雙手抓住她的手臂外側壓制在牆邊索吻,因她抵住呂男的脖子跟肚子,對方才未得逞。但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呂男對女子有強制猥褻行為,且呂男除抓住女子的手臂,並未碰觸身體其他部位,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判呂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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