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因涉及二次金改時,他擔任中信金副董事長兼中信銀董事長,推動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有意拿下兆豐金,先以中信銀收購兆豐金買進5%持股,又利用中信銀收購轉投資兆豐金持股的結構債避險,等同額外持股兆豐金約4%。
檢方認為,辜仲諒顧慮金管會得知超額持股會使轉投資案破局,因此設立空頭公司紅火,把結構債轉賣紅火,打算等兆豐金股價因中信金獲准投資的利多消息上漲時,再由紅火贖回結構債獲取超過10億元價差,因此以違反《銀行法》、《證交法》背信罪、間接操縱股價罪起訴辜仲諒等人。
辜仲諒強調沒做對不起中信金的事,法院一、二審判刑辜仲諒9年、9年8月,更一審才認定,辜仲諒僅背信,改判3年半,更二審時認為,紅火贖回結構債獲利不等於中信金損失,若紅火沒贖回結構債,根本沒獲利,辜仲諒沒操縱股價,去年因此改判無罪。
辜仲諒也因紅火案,丟掉中信金副董、中信銀董座位置,還曾在日本滯留2年才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