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檢舉而引用「野保法」21條脫罪成功的賴男,不但在臉書公開獵殺山豬的紀錄,還成立粉絲團,鼓勵大家用他改良的彈簧鞭狩獵,甚至肆無忌憚地販賣山豬、山豬肉;他之所以氣焰高張,是因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互踢皮球所致。
本刊詢問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關於賴男遭檢舉一案,林姓官員指出,賴到案後表示,自己的行為是為了保護農作物,所以動防所沒開罰。林姓官員強調,《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地方主管機關是農業處,而他們只管貓狗,例如賴最近在臉書說,他的山豬吊誤傷自己的狗,動防所會「很盡責」地傳喚他說明,依法處理。
為了釐清狀況,本刊也詢問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該處保育科張姓科長說:「為了避免農損,免罰,沒錯啊!」接著他翻閱法條指出:「不准使用山豬吊是《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一的規定,《動物保護法》規定的主管機關是動防所,不歸我們管。」把球踢了回去。
張科長進一步說明,《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沒處罰非法獵具,因此要看主管機關是誰?例如,獵人如果用非法獵槍,就是警察局管,如果用山豬吊等非法獵具,就是動防所管。不過,張科長也坦承,這樣的狀況確實混亂,他們將請中央主管機關林務局統一解釋,讓地方不要無所適從。
對此,律師李學鏞指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一條僅豁免狩獵行為,沒有連非法獵具都豁免,行政機關是一體的,不管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或《動物保護法》的主管機關,接獲檢舉都有責任會同相關單位究辦,否則就有行政違失之虞,賴姓獵人曲解法條,到處賣弄,只是半瓶子水,若非主管機關怠惰,早就應該被開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