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的統計,至今年3月止,共有7,757對同婚,其中有2對同婚者任職法院,第一對是某法院的男法官,位同婚的男法官曾審理許多重大案件,由於結婚並未公開,同事知悉後大多默默給予祝福,並表示早已知道男法官的性向,對他結婚也都樂觀其成。
另一對司法界的同婚配偶則是 2名女性書記官,2人任職於不同法院,交往多年後,不久前也正式登記為配偶。2人結婚時,找了幾位要好的友人參加婚禮,所以有比較多的同事知道她們的喜事。由於性傾向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受《個資法》保護,相關單位除給予祝福外,均不願對這2件喜訊加以說明。
雖然《同婚專法》保障同性配偶的永久生活權利,但關於收養子女的規定卻與《民法》的異性婚姻大不同。異性婚姻者若無子女,可以共同收養沒有血緣的第3方子女;但目前同性配偶僅可以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如果同性婚姻的2個人都沒有親生子女,而要共同去收養沒有血缘的第3方子女,雖曾有法官裁准,但在現行法律中仍不被允許,只能單方單獨收養,引發不少爭議。民進黨立委范雲、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等人認為現行法規不合理,因此提案修法。
目前,朝野立委已分別針對《同婚專法》第20條關於收養的規定提出修正草案,擬將相關規定修改成與異性配偶一致,上週四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以范雲之版本:「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准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